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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入场查验制度
1、法律分析:生猪进厂(场)须持有生猪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宰前检验与宰前检疫同步进行。
2、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须先查清产地检疫证明、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
3、法律分析:生猪屠宰场进场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私自屠宰生猪可以拨打报警电话进行报警,警方会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
5、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2 询问 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3 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6、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检疫人员应当在生猪入场前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数量,查看生猪运输途中状况,二次检疫后,卜 将生猪放行,送入暂时圈养生猪的待宰圈。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1、法律依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第四条 验收检验 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
2、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3、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屠宰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负责发放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定点屠宰厂的年检工作。
4、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5、进入屠宰场的生猪,须先查清产地检疫证明、畜禽运输检疫证明和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
6、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生猪待宰期间,对待宰圈的巡察应至少
严禁屠宰无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以及从疫区购进的生猪,严禁加工注水猪肉。第十条 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由市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待宰检查 经过入场检查,将健康猪只放入饲养圈继续观察,送宰前再进行一次群体检查,挑出可疑病畜后,转入待宰圈,停食、饮水、观察,确实证明为健康猪只后,由兽医检疫人员签发“送宰合格证”,猪只方可进入屠宰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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