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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1、(一)贯彻、监督《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等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二)行使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发布兽药质量通报。
2、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并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兽药批准文号,申报流程。
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申请材料递交给相关的兽药监管机构或审批机构。 审核和评估:申请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兽药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
首先到中国兽药监察所下载报批产品目录,依据企业GMP生产工艺,安排小样制造,报批省兽药监察所,开据检验报告单,填写申报表,组织材料,到北京农业部受理大厅。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审批的程序为: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食品的兽药残留检测需要哪些项目?检测这个有必要吗
农药残留:检测猪肉中可能残留的农药成分,主要检测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等农药成分的含量和种类等。兽药残留:检测猪肉中可能残留的兽药成分,主要检测抗生素类、激素类、代谢类等兽药成分的含量和种类等。
法律分析:兽药残留的检测主要集中在动物源食品的品控以及监管(包括:养殖、粗加工、加工以及上架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乳制品、水体水质监测。
食品检测检测类别 首先要知道,不同的产品类别,需要做的检测内容大相径庭!检测的项目也区分的非常清楚。
重金属及微量元素:铅、砷、汞、镉、铜、镍、铬等重金属的测定; 钙、钾、锌、铁、镁、锰、硒、钠等微量元素的测定。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1、第二条 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兽药监察所从事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2、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3、涉及跨区域的药品检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衔接配合和检查信息互相通报,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协同处理。
4、第十四条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检机构的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上附有检验合格标志,在包装箱内附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5、法律分析:药品抽验管理规定又名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是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监督抽验工作。
6、第二条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第三条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1、成立组织领导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和专项整治计划。
2、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自20**年7月1日起开展检测工作,为规范管理、落实职责、区镇协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3、协同发展。请各部级任务牵头单位于10月30日前将任务专项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省级四大行动方案、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
4、推进“双安双创”工作部署,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构建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开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通知》(苏农办质〔20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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